【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21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李杰、马一德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李杰说,“重度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镇痛,往往人到终没办法的时候就是痛。真正的患者在这个时候只想安乐死,实际上就是给予镇痛,而现在人格权里没有这一条,我认为应该有安宁疗法或者是姑息疗法。人的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马一德建议,该条款增加关于安乐死的规定,条文设计如下:“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
小编觉得这个提议挺不错的,尊严死在中国是一个需要提上议程的问题了。
如果一定要面对死亡,安乐死有什么不好?
如果到后我的吃喝拉撒需要别人照顾,并且会给别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痛苦,我宁愿安乐死。挑个喜欢的日子跟心里所有人告别以后打扮得漂漂亮亮的走,别说什么自私不自私,都是自己的人生。
话说,你对#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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